立式泡沫罐的使用条件

发布日期:2020-11-26 09:58:01 | 浏览次数:47

  当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与相应的消防管线连接完成后,必须保持储罐进出口常开,其他阀门包括消防线上阀门关闭。当连接的1号罐区储罐出现火情时,应立即开启对应储罐的消防线上蝶阀,然后通过开启储罐进口管线上闸阀,观察储罐压力表压力,达到0.6MPa时,开启储罐出口管线上的阀门,混合液即通往火情油罐进行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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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装置可与消防泵(或消防车)、泡沫产生及喷射设备组成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广泛用于扑灭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火灾,具有安全可靠、灭火效率高等优点,是油库、炼油厂、化工厂、油田、码头、油轮、飞机库、机场及燃油锅炉房等场所最普遍配置使用的消防设备。

  泡沫液用完或者贮藏期超过有效期的,应当充新的泡沫液。在重新充装之前应对胶囊进行全面的清洗。打开储罐排水阀和胶囊排液阀,放尽胶囊内的泡沫液,然后从储罐上部的胶囊排气口接入氮气进行吹扫将胶囊内的泡沫残液吹尽。关闭胶囊排气阀和胶囊排液阀,从胶囊下部灌装口向胶囊注入清水,清洗胶囊内表面,最后打开胶囊排液阀,开启连接氮气的胶囊排气阀,将胶囊内额水吹出,并继续吹胶囊30分钟,把胶囊内的水彻底吹干。重新灌装泡沫液。

  立式泡沫罐的使用条件:

  1、与混合装置配套的消防水泵的压力必须达到混合器进口工作压力的要求。

  2、本装置的工作压力范围为0.6-1.2MPa,不能超出规定使用范围使用,否则将影响混合比,降低泡沫质量。

  3、混合装置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使用的压力大小,取决与所配用的泡沫灭火设备的工作压力和管道当量长度的摩阻损失。

  4、在备用状态时,混合器中所有阀门应为关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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